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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且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14-11-29    作者:王怀臣律师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697]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但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一、争议焦点
1.被告人王友彬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且如何量刑?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王友彬,男,19751030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417日被逮捕。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友彬犯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友彬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否认肇事后逃逸,其辩称:肇事后离开医院是为了到海边散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具有自首情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3132125分许,被告人王友彬驾驶闽DBV098轿车附载王建设、王志远沿厦门市集美区403县道由西往东行驶至5km+800m集美区后溪镇港头路段时,碰撞因故障停在同向南侧慢车道上由陈世新驾驶的闽D2030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D019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后部,后撞到403县道北侧隔离带上的214号路灯杆,造成附载人员王建设当场死亡、王志远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友彬因昏迷被送往厦门市中山医院治疗。同月1410时许,王友彬擅自离开医院,后经交警部门多方工作及多次电话通知,于当日21时许到集美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交警部门认定王友彬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闽D20309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陈世新负次要责任。另经调解,王建设的亲属与王友彬达成调解协议,对王友彬表示谅解。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友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王友彬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鉴于王友彬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已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所提王友彬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所提王友彬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友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友彬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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