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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为2500元反目短信银行汇款凭证成证据

发布日期:2014-11-29    作者:110网律师
借钱给他人后,未要求对方写欠条,双方就借款之事互发短信,并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借款。后因讨要欠款起纠纷,法院是否认定借款事实?2013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唐莉归还原告唐富借款2500元。
80年代出生唐富和唐莉是同村人,两人自少是玩伴,成年后仍然是说得来的朋友。2012年上半年,唐莉以母亲生病需要钱治疗为由,两次向在外地务工的唐富借钱,唐富通过银行汇款及现金给付方式共借给唐莉2500元。未写借条,但两人以短信方式协商过借款之事。后唐富催讨,唐莉以无时间还钱为由拒绝。唐富诉至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唐莉以其母治病需钱为由,于2012年3月19日及6月18日先后二次向原告唐富借款共计币2500元,其中1500元由原告汇入唐莉母亲的银行账户,另1000元由原告现金付给被告唐莉。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唐莉以种种理由拒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手机短信、银行汇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唐莉向原告借款2500元之事实,有短信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唐莉负有偿还债务之法定义务,但唐莉之母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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