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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被拘留五日 男子当夜到公安机关抢人领刑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日前,在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已经被行政拘留的女友的张毅,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毅,今年21岁,是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名农民。2006年6月28日晚,张毅的女友杭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某小区物业门口,因对小区保安的管理活动不满,用脚将物业门口的两个花盆踢倒,持墩布把敲打窗子,物业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接报后赶到现场将张毅的女友杭某抓获,将杭某带往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宣布对杭某予以行政拘留。

    张毅闻讯后,与杭某之母于当天夜里追赶到公安机关,对执行公务的民警无理取闹,恶语相加,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利用公安人员办理拘留手续的时机,张毅将已被宣告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杭某强行带走,致使杭某至今仍脱避行政处罚,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张毅认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杭某的法律手续不完备,程序违法。杭某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张毅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只是指出民警执法违法,其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的犯罪构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公安人员、在场保安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证明杭某轻微的违法行为存在,公安机关因此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公安机关根据该法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询问、查证被处罚人杭某,并未超过二十四小时;是否当场向被处罚人杭某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亦未超过四十八小时,说明公安机关并未违反行政管理处罚法的处罚程序。

    张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其行为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也致使司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一中院终审判处张毅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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