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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用信息办理婚姻登记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4-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甲与王乙系亲姐妹关系,2005年1月18日,王乙因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其姐姐王甲的身份信息与张丙到被告D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王甲自2003年起一直在外务工,2014年5月15日回家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到民政局开具未婚证明时,被告知需要提供离婚证,王甲始知妹妹冒用自己身份同他人登记结婚,故于2014年7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D区民政局为两第三人王乙和张丙办理的结婚登记。

  经查明,2005年被告为第三人王乙和张丙办理结婚登记的材料中,只有王甲与张丙二人的户口复印件及张丙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没有王甲的身份证复印件。

  【分歧】

  本案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告2014年7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是由于不属于自己的原因导致耽误起诉期限的,依据《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自2014年5月15日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原告起诉时尚未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家庭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结婚证只是也用于证明婚姻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登记内容不会对登记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进行公示,如果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用于进行婚姻登记,被冒用身份信息的当事人也无从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内容。本案中,王乙冒用姐姐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时,王甲一直在外务工,对此事并不知情。王甲2014年5月15日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才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是由于不属于自身原因导致起诉期限被耽误,此时应当适用《行诉法解释》第43条之规定,从当事人知道身份信息被冒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可以就受胁迫婚姻行使撤销权,而且必须由受胁迫的一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取消了行政机关机关撤销其他婚姻登记的权力,通过行政复议处理婚姻瑕疵登记的路径根本行不通。因此,本案只能通过行政撤销之诉来纠正民政局作出的错误登记行为,如果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导致当事人婚姻信息错误,无法正常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显然有违公正司法的理念。

  综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依法撤销被告D区民政局为两第三人办理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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