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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钱不还能否行使代位权

发布日期:2014-12-16    作者:惠友波律师
欠钱不还行使代位权
胡某向赵女士借了10万元,借款合同期满后,他一直拖延还款,但是,张某欠胡某到期借款20万元,赵女士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张某的财产,以偿还胡某的借款?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
本案中,胡某怠于行使对张某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赵女士的利益,因此,赵女士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张某的财产以偿还胡某的借款。同时,根据该条款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赵女士行使代位权所花费的必要费用,由胡某承担。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既然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行使代位权,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权。但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不需要由当事人特别约定。(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因此它与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同。(4)代位权是通过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的方式行使的。即只能通过诉讼的请求方式来行使代位权,通过起诉来请求法院保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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