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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陈键城律师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后果发生地,权利人可以根据情势需要进行选择。
    如果得知为侵害商业秘密做具体准备的,如为窃听、窃照准备专用器材的,为生产商业秘密侵权产品准备机器设备的,可向被告住所地、该侵权行为预备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行为已经实施的,i以向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行为已经产生后果的.如侵权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后提供、许可给他人实施、生产的,可向接受商业秘密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销售情况下,生产地与销售地一致的,商业秘密权人可向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产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可以选择向生产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几个生产地或者销售地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条件是以该地销售商同时作为被告。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如技术许可、转让合同纠纷,因合资、合作使用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因侵权行为起诉,也可选择因违反合同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规定决定了权利人以
合同纠纷为诉讼理由,应该向对合同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选择这些范围的法院起诉。
    对商业秘密案件,我国规定县以上、城市区以上的人民法院有权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有一定选择余地。如果面临着几种选择,应该经过调查,选择对商业秘密保护比较熟悉的法院,选择对商业秘密保全请求比较容易支持的法院,选择曾使举证责任向被告一方转移的法院,选择有知识产权庭的法院。
 
 
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确定
 原则仍然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如果只起诉使用者,则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因侵权行为地与被告所在地一致,如果把原告的职工或者原职工也作为原告,则原告所在地也有管辖权,因为,这时原告所在地也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之一。
 
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确定
    1.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地域管辖方面的一个不同之处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不宜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而使该地法院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具有管辖权。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在2008年审结的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与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7)民三终字第10]中已经予以明确。该案的民事裁定指出,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一般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
  2.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
目前基本上以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确认,没有太大争议。该“侵权行为地”是指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地,而非被告发出侵权警告行为之地。
3.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对于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如涉及技术许可、转让合同、合作使用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如当事人要选择因违反合同约定起诉,人民法院应遵循我国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商业秘密案件管辖问题。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的经营场所也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尽管有的被告经营场所比较隐蔽,并且没有成立经营组织,可将被告从事侵权交易活动的场所作为侵权行为地。职工跳槽后新单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新单位的经营地址,或从事侵权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管辖的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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