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发布日期:2014-12-24 作者:陈键城律师
一是必要性。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授权他人可以在不经许可、不付报酬的情形下使用作品,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作出的强行性限制。鉴于此项规定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较大影响,合理使用必须以必要性为前提。因此,在“适当引用”情形下,引用的内容必须是介绍、评论、说明的主要对象,而不能是次要对象或者仅具有其他作用。
二是适当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见,在满足必要性条件后,“适当引用”还要对使用作品的数量、方式、范围作出限制,避免“适当引用”的作品与原作品在市场上产生竞争,以免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需要说明的是,满足合理使用适用条件中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要求不是择其一,而是要同时满足的。只有这样,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并不支付报酬的使用方式才不会过度地伤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问题
- 谷歌将他人作品数字化是“合理使用”吗? 4个回答0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是? 1个回答0
- 租的房子被认定为群租房。认定是否合理?如何申诉? 4个回答25
- 冒认他人身份到银行开户但不使用会如何 1个回答0
- 遭受他人使用心灵感侵犯隐私如何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