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他人受伤 法院判决其主人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110网律师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为保护猪场安全,被告在其养猪场门外拴养了一只狗。2013年7月21日上午,原告徐某到其村村书记的养猪场去找村书记,却走到了被告养猪场门口,结果被狗咬伤了左小腿。当日,原告在村医疗站进行了伤口清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被告承担了290元医疗费用。后来原告病情复发,经扶风县人民医院、宝鸡市第一康复医院救治,最终转至西安唐都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小腿狗咬伤伴感染”,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36941.30元。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左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
扶风法院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作为本村村民,对被告在猪场饲养有狗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原告存在一般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2756.18元的60%即 43653.70 元。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存在一般过错,但仅能减轻原告责任。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市民,加强对饲养动物管理,以免造成他人损伤,给自己也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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