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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残疾赔偿金计算时间起点

发布日期:2015-01-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5 14:54:24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类案件中,赔偿清单中不仅大多包括残疾赔偿金,该赔偿在赔偿总额中还占据较大份额,为此,有必要明确残疾赔偿金计算问题。司法实践中,关于残疾赔偿金争论的焦点无非两个方面,一是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二是赔偿年限,本文重点研究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即计算时间起点。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时间起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不同利益诉请,大致形成两种主张方式:原告主张自受伤害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则主张自定残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究其原因,伤害一定发生在定残之前,且二者之间留有一段时间间隔,如果年龄已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出生日期刚好在这段时间间隔内,那么运用不同的时间点计算残疾赔偿金,可能导致赔偿年限相差一年,而最终影响残疾赔偿金总额。法院作为法律适用机关,原、被告双方利益平衡者,到底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在弄清以下两个方面之后,答案自然水落石出,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一是伤情与伤残的区别。人生损害类案件中,一定要将伤情与伤残相区别,两者作为既不同内涵,又不同外延的概念,在案件处理中可能发挥着截然不同的作用。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可能遭受重伤,濒临死亡,但是现代医学高度发达,医疗技术更是鬼斧神工,让人不可思议,严重的伤害经过数月的治疗,可以让原告恢复如初,更可能胜于之前,那么这时的原告又怎么可能构成伤残?为此,原告受伤后,是否构成残疾,这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不能因为伤情的轻重,就妄加猜测构成残疾的等级,这是十分不科学的。只有等受害者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之后,通过鉴定机构,才可以确定是否构成残疾。如前所言,既然在定残之前不能确定是否构成残疾,又怎么能够计算残疾赔偿金,来争论赔偿年限。二是认清误工费作用。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而根据其受害前收入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误工费计算期限一般参考医嘱、实际受伤害情况等加以确定,但一般把结点放在定残前日,因为误工费内涵不仅仅包括补偿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收入损失,还应该理解为残疾赔偿金在受害与定残这段时间内的延伸。在受害与定残这段是否构成残疾不明的时间内,误工损失是既定事实,无可争论,故需赔偿。一旦构成残疾,必将增补残疾赔偿金,而误工费则不再计算,被包含于残疾赔偿金之中。因此,定残这个时间节点同时也是误工费计算期限的结点,应该充分理解,对于明晰问题十分重要。此外,人生损害赔偿本就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而不同与它法的惩罚性赔偿,故,如果从受害之日起就计算残疾赔偿金,同时又计算误工费,未免有致使受害方重复赔偿的嫌疑,应该加以区分,明确各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时间起结点。综上所述,人身损害类案件残疾赔偿金计算起点,应该从定残之日起为宜。这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使原告利益诉求在法律、法理范围内得到满足,也平衡了原、被告双方利益,使被告不必负担无谓的赔偿金额。                                               作者:吴杰健责任编辑: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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