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5-01-08 作者:温德民律师
1. 构成“重婚”。它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必须要有外在的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或者在以夫妻名义居委会、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等。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2.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它要求有以下外在的表象特征:与婚外异性以非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据此主张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 构成“姘居”。 它要求有以下外在的表象特征:与婚外异性以非夫妻名义非持续、非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情况尚不构成对《婚姻法》的明显违反。
从实际情况来看,婚外恋的情况很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已构成重婚,有的还只是非法同居。 至于只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则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我国婚姻法上没有“通奸”和“婚外恋”的概念。在人们私生活领域,只能由道德来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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