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主张维权?

发布日期:2015-01-08    作者:110网律师
问:两年多前,我被一家保健品公司聘为派驻超市的促销员。该公司在浙江,签订劳动合同都通过快递完成,我们北京这边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代为缴纳,工资、社保费都能按时支付。
  上个月,因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我与主管发生矛盾,近日他以工作需要为由,让我到五环外一家超市去上班。我说当初来公司应聘就是考虑到离家近才来的,现在调到这么远的地方去,我有实际困难没法上班。但主管答复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地点,要么去新地址上班,要么辞职,有意见到浙江公司去提。请问:主管这么做合法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地点,在实践中不会致使整个劳动合同无效,但也绝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单方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地点,但你已经在公司派驻的超市工作了两年多,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即是此派驻超市,公司要求你到五环外的超市去上班,属于变更工作地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与你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无权单方变更你的工作地点,所以主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董毅律师
辽宁沈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