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15-01-08 作者:宋长贵律师
公司名称已核准,但营业执照尚未办理出来,能不能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人从事公司注册代理多年,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简单了说也就是不能做生意。
那么公司在设立过程能否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比如:招聘员工、租赁办公室、约定在公司成立后生效的买卖合同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个司法解释的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允许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则合同责任可转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因故未能成立,则合同责任由公司发起人(也即公司设立人)承担。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