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遭受人身伤害
发布日期:2015-01-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11月5日,信阳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马某,在课间休息时间,受班主任李某的指派,搬运饮用学生奶,在搬运的过程中,不慎在楼梯道摔伤。其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缺血坏死,需专人护理,住院花费医疗费几万元,被评为七级伤残。在2011年9月,马某父亲表明让学校协助找保险公司赔偿,不再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后马某所在学校险与学生参保的保险公司互相推诿,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作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一、马某为在校的小学二年级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休息时间为班级搬运饮用奶时摔伤是事实情况。被告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对原告在校时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二、原告父亲尽管在事后出具说明,其原意希望学校协调,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予以解决。其说明具有针对性,后因保险公司理赔无果,原告诉请人身损害合情合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为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合计约三十万元,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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