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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种类及其行使法律程序

发布日期:2015-01-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合同解除权的种类: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协商一致解除权三类。三种解除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条件以及解除行为生效的时间等各个方面均有差异。协商一致解除权可以随时行使,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约定解除权前提是合同中有关于解除权行使的约定;法定解除权则无需协商,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下述情形下,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对方迟延履行或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拥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通知书送达对方时,解除行为生效,合同即被解除。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具有该项权利。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解除行为生效,合同解除。有些当事人可能在解除条件中附“期限”,我认为,这种期限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协商一致解除权行使:协商一致解除权是指合同双方经过沟通,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该项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拥有但受到对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只要一方不同意,该项解除权就无法行使。通过该权利解除合同的行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即可生效,合同解除。

  需经审批或登记的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2款之规定,某些合同解除需要经过批准、登记手续。比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向房产管理局备案;专利许可合同解除后,需要办理备案等;加工贸易等对外贸易合同,解除时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等。

  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对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同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院在审查解除合同的效力时,不宜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而是仅仅需要认定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即可。

  解除合同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可能涉及金钱返还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返还金钱的一方还需要返还该款项银行同期利息,而且,利息返还不能抵消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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