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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四维彩超没查出先天性心脏病,医院是否有责任

发布日期:2015-01-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四维彩超检查的项目
1、首先四维彩超检查面部畸形:四维彩超检查时重点观察胎儿双眼与眼眶是否等大、等圆,以及眼距测量,硬腭、软腭及上唇弧型曲线是否连续中断等。接下来筛查胎宝宝的颈部,看是否有异常包块。
2、脊柱畸形的筛查是要重点观察脊柱有无隆起,光带有无中断,排列有无紊乱,骶尾部有无肿块等。其他如腹部畸形、肢体畸形等通过逐一观察也不难发觉。
3、其次四维彩超检查神经系统:无脑儿、脑积水、小头畸形、脊柱裂及脑脊膜膨出。在四维彩超胎儿筛畸检查中,首先要筛查的是头颅畸形。
4、检查中,检查者会严谨地观察胎头形态、脑组织(丘脑、小脑、小脑蚓部、颅后窝池、侧脑室)以及中线距两侧颅骨板的距离等,筛查无脑儿、露脑、脑积水等情况。
5、还有四维彩超检查尿系统、肾积水、多囊肾及巨膀胱、尿道梗阻。
6、最主要的是四维彩超检查消化系统:脐部肠膨出、内脏翻出、肠道闭锁及巨结肠等。短肢畸形、联体畸形、先天性心脏病及畸胎病等。
四维彩超能够直接观测到胎儿的四肢及内脏,立体显示出胎儿各器官的发育情况;准爸准妈还可以一同目睹胎宝宝的各种动作,甚至神态。多角度、多方位、连续动态的观察胎儿在腹中的情况,有利于医生判断胎儿发育情况,及时发现异常。
二、律师说法
产前医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有先天性疾病的胎儿出生,医院如无能力检测出胎儿先天性疾病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时应事先告知,医院事先没说检测不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院方或者医生的行为是否对患者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是需要专业机构做鉴定。
四、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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