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5-01-27 作者:孙心远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一、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强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确定强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认定责任的前提,用人单位只有超过法定补签期限才需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可知,法定补签期限应当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逾期就应当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可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该合同在期限上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不应为合同期限确认未无固定期限而免除,“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也不因为合同期限的确定而免除,作为一种对违反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义务的处罚,应当持续到用人单位履行补签义务时止。
三、小结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当超过了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虽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并不明确。用人单位仍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要还没有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违反规定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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