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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怎么补偿律师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王金和律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怎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俗称卖地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王律师律师手 机:18802052186

在法律上是不能适用的,因为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主要原则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我认为如果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若被征收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当可以参照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补偿;另外如果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没有及时补偿,而被征收土地又纳入了城市规划区的,则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
 
我认为是不合理,因为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对农民的补偿主要是根据其年产值或重置价(即成本价值)来计算;而土地被征为国有后又以商业、工业等用途的标准进行出让,同一宗土地其性质的变化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差额,由此引发被征地农民心里不平衡往往是土地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我认为应当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或经过政府审批后直接出让给用地者,而且应当制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关于土地出让款的分配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有其严格的程序,首先由市县国土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根据情况组织征地听证,之后应当逐级上报由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市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召开征地补偿听证、补偿登记、土地部门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然后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征地;如无理阻挠国家征地的应当由国土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执行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我认为应当征地过程中增加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行为的参与权;在征地补偿上应当减少土地出让价格与征收价格的差距;对集体土地的补偿可以参照周边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补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制定明确的分配办法这样的话,征地纠纷应该会大大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资深王律师团队,王主任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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