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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期间因工受伤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矿业公司采区井下工作。2009年7月的一天,在井下工作时,因矿井冒顶将其砸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出院后李某被朝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因公致残三级,三级护理依赖。李某卧床在家,生活不能自理。
李某要求该劳务派遣公司和矿业公司给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二次住院费等。
关于李某的诉求,该劳务派遣公司和矿业公司均称该矿业公司不负连带责任,李某的医疗费始终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李某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务派遣公司负有支付劳动报酬和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该工伤赔偿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赔偿。
本案中没有出现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用工单位矿业公司不负责赔偿,由该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赔偿李某的一切费用。
案外评语:
用工单位不应该连带承担派遣机构的所有雇主责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所负担的义务应该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适应,而不能一刀切地将所有责任都规定为连带责任,应充分考虑各主体是否与该责任有利益关系。
因为劳务派遣制度对用工单位的意义主要在于,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某些特定义务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而减少自身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如果过分加重用工单位的责任,不利于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目前与劳务派遣公司很类似的还有职介公司。职业介绍所是中介机构,只负责为劳动者介绍工作,收取中介费,劳动者不属于该职业介绍所的员工。职介所是不能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是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实际上班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的。两者比较起来劳务派遣公司权利保障相对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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