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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承包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承包费改占用费获支持判决的质疑分析

发布日期:2015-02-09    作者:110网律师
诊所承包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承包费改占用费获支持判决的质疑分析
【案件索引】                                      叶春红律师
医疗机构法人将诊所承包给个人经营,在经营中发生经济纠纷,医疗机构要求承包人支付承包金,承包人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承包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 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承包金的标准判决承包人支付“占用费”。叶春红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法院判决是值得商榷。“承包金”等同“占用费”,是不合适的。从历来的判决案例来看,基本没有支持“占用费”的判决,更不可能变相将“承包金”等同“占用费”。
首先,“承包金”是基于资本之上的收益,该收益是协议确定的。“占用费” 即资本占用费是企业占用资本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股票股息和红利等。属于资本的自然孳息。是有限的。对于诊所来讲,资产投资费用的利息算是“占用费”的主要组成。而对于一家诊所来讲,投资费用在100万元以下。大部分诊所投资成本只有几万元。100万元的利息,一年也就5万元左右。让承包人支付和承包金一致的“占用费”36000元每月。是不合理的。
其次,法院该不该判“占用费”?叶春红律师认为,基于合同无效的原则,“承包费”是不可以主张,本案医疗机构负责人主张了利润分配,当然也不能获得支持。实际上是基于资本的投资收益主张。如果法官让占用费与投资收益主张相关联。视同被承包方主张了该项“占用费”。结合承包方已经获益,支持由承包方单方承担“占用费”是一种能动审判的体现。可以判决,但是数额只能在资本“自然孳息”的范围内判决。当然也可以加上资产折旧费用。但是判决支付相当于“承包费”的收益类请求是不合适的。
最后,结合本案例来看,“占用费”不等于“承包费”。两者相差接近十倍以上,如果支持和承包费相等的“占用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承认对“非法无效合同”的支持。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健康卫生体制的管理。对于个人就医的保障的无视。从常理来看是错误的,应该得到纠正。
【案件经过】
2012 810日,原告**诊所作为甲方与被告胡**、黄**、陆**、林**作为乙方签订《****医学美容机构承包合同书》,就承包经营**诊所达成约定: 乙方进行日常经营,承包形式为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论盈亏应向甲方上交承包金;承包期限自201291日起至20221231日止;承包期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底(20151231日止)每月承包金为36000元;乙方每月5日前交纳承包金并打入甲方账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清入场承包押 金30万元后双方签订合同;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能缴纳承包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合同生效后,将甲方现有的医疗设备、激光设备、办公设备、生活设备等共价值300万元,**诊所名称、品牌及十八年无形资产投资交乙方管理经营;将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交予乙方保管合法使用;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并承担一切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保证金30 万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保证金在合同期满甲方如数全额退回乙方;在承包期间,乙方应保证该机构原有医疗设备的完好;若乙方不能按协议约定向甲方上交承包金,按拖欠金额每日1%向甲方交付违约金,拖欠三十日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收回机构经营权。
2012 1030日,胡**作为甲方与黄**、陆**、林**作为乙方签订《****整形美容机构股份股权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承包**诊所; 投资额100万元;投资比例胡**55%,黄**、陆**、林**各占15%;股东参加公司管理、工作的,每月暂按10000元发放薪金。
2013 925日,胡**作为甲方与黄**、陆**、林**作为乙方签订《关于撤销****整形美容机构股份合作协议》,确认:经甲、乙双方共同经营1年零1个 月,结余流水账1849202.30元,未结20139月份员工工资150000元,材料供应商货款180000元,拖欠潘**13个月承包费及租金 (20129月至20139月);甲方自愿承担所有欠款,一切欠款及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现甲乙双方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股权由甲方全部收回,即日生 效。
2013 926日,**诊所、潘**作为甲方与胡**、黄**、陆**、林**作为乙方签订《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交接协议》,由于乙方违反《****医学美容 机构承包合同书》有关条款,甲方已于20139月解除该合同,收回机构的经营权。双方签订交接协议如下:从2013101日前,乙方将一切经营权、 经营场所及全部装修、医疗设备、激光设备、办公生活设备设施、所有证照、印鉴交还甲方;医疗设备、激光设备、办公生活设备设施双方已交接完毕;乙方拖欠甲方承包款38.8万元、违约金3万元。乙方拖欠甲方垫付铺租6.4万元、借款5万元。
2013927日,**诊所、潘**作为接手人(甲方)与胡**作为交出人(乙方)共同制作《**交接(甲方、乙方)项目》,其中注明宏脉系统再议,并对员工9月工资、税收、卫生清洁费等问题作约定。
另查明一,2013517日,**诊所以总费用26000元向广州市宏脉计算机有限公司购买宏脉医院系统精简版,并取得具有唯一识别号的加密狗一个,软件必须在服务器上加插加密狗才能正常使用。
另 查明二,201371日,财务陈立斌出具收据,内容为收到付潘医生201210月份-20136月份合计27万元;2013714日,财务陈 立斌出具收据,内容为收到付潘医生30000元。20131031日,被告黄**以胡**挪用资金为由向**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祖庙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 具报警回执并作询问笔录,其中提及黄**、陆**、林**除每月工资外,没有收取股东分红,胡**伪造支付承包费33万元单据,自201210月起没有向 潘**支付承包金。经询问,被告黄**至今没有收到派出所出具的立案通知。
另查明三,2012812日,被告黄**通过银行转账向潘**支付20000元;2012818日,被告黄**通过银行转账向潘**支付40000元,黄**确认该款项系代陆**、林**分别向潘**支付20000元。
另查明四,2012910日,被告陆**通过银行转账向潘**分两次共计支付100000元;2012916日,被告陆**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胡**支付30000元。
另查明五,2012910日,被告林**通过银行转账向潘**支付30000元;2012912日,被告林**通过其丈夫李来能的账户银行转账向潘**支付50000元;2012116日,被告林**通过其丈夫李来能的账户银行转账向胡**支付30000元。
经询问,原告陈述承包期间收到款项共计80000元,均由被告胡**支付;被告黄**、陆**、林**陈述对具体支付款项数额不清楚,但账册记录支付33万元。
【律师点评】
医疗机构法人将诊所承包给个人经营,在经营中发生经济纠纷,医疗机构要求承包人支付承包金,承包人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承包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 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承包金的标准判决承包人支付“占用费”。叶春红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法院判决是值得商榷。“承包金”等同“占用费”,是不合适的。从历来的判决案例来看,基本没有支持“占用费”的判决,更不可能变相将“承包金”等同“占用费”。
首先,“承包金”是基于资本之上的收益,该收益是协议确定的。“占用费” 即资本占用费是企业占用资本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股票股息和红利等。属于资本的自然孳息。是有限的。对于诊所来讲,资产投资费用的利息算是“占用费”的主要组成。而对于一家诊所来讲,投资费用在100万元以下。大部分诊所投资成本只有几万元。100万元的利息,一年也就5万元左右。让承包人支付和承包金一致的“占用费”36000元每月。是不合理的。
其次,法院该不该判“占用费”?叶春红律师认为,基于合同无效的原则,“承包费”是不可以主张,本案医疗机构负责人主张了利润分配,当然也不能获得支持。实际上是基于资本的投资收益主张。如果法官让占用费与投资收益主张相关联。视同被承包方主张了该项“占用费”。结合承包方已经获益,支持由承包方单方承担“占用费”是一种能动审判的体现。可以判决,但是数额只能在资本“自然孳息”的范围内判决。当然也可以加上资产折旧费用。但是判决支付相当于“承包费”的收益类请求是不合适的。
最后,结合本案例来看,“占用费”不等于“承包费”。两者相差接近十倍以上,如果支持和承包费相等的“占用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承认对“非法无效合同”的支持。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健康卫生体制的管理。对于个人就医的保障的无视。从常理来看是错误的,应该得到纠正。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告**诊所与四被告签订的《****医学美容机构承包合同 书》虽为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但该合同约定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显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同。
关于原告诉请四被告返还经营期间利润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 双方在应当知道行政许可证件不得非法转让的情况下仍订立承包合同进行转让,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首先,虽然四被告之间的协议显示承包经营期间的结余流水账为1849202.30元,但该款项并非因无效合同直接取得的财产,而是四被告付出时间、劳动进行经营取得的利润,原告要求返还利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案涉承包合同虽属无效合同,但四被告在承包期间实际占用原告场地、设备,应向原告支付合理的占用费,结合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法院酌定为每月36000元,实际承包时间为13个月,应付费用为468000元。虽然被告单方制作的收据显示向潘**支付费用300000元,但根 据报警询问笔录及相关协议,可知并未如约向原告支付费用,扣除原告确认收取的80000元,四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388000元。
关于被告黄**提出其已退出承包经营的抗辩,法院认为,虽然四被告于2013925日签订《关于撤销****整形美容机构股份合作协议》,但该协议系四被告的内部约定,对原告并不具约束力。被告黄**的该项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黄**提出抵扣资金投入的抗辩,法院认为,如上所述,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双方应当予以返还,但被告黄**主张的相关费用未经双方确认,且亦未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返还,故法院不作处理。
关于被告黄**提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的抗辩,法院认为,虽然被告黄**就胡**挪用资金一事曾向派出所报案,但公安机关尚未予以立案,即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被告黄**的该项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诉请四被告返还多收取工资的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四被告在承包期间获得的工资也并非由原告支付,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四被告交还经营期间财务报表及发票的请求,法院认为,财务报表及发票并非**诊所的权利象征,仅是经营期间财务状况的文字记载及凭证,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被告需向原告交付经营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发票。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四被告返还部分设备的请求,法院认为,首先,宏脉医院系统并非原告向四被告交付的设备,而是四被告在承包期间自行出资购置的设备,且双方并未约定该系统归原告所有,故四被告不负返还义务;其次,原告虽主张四被告私自取走平板电脑两台、照相机及机套、索尼相机一台、佳能相机一台、投影仪一台,但未 提供相应证据。反之,根据双方签订的交接协议,医疗设备、激光设备、办公及生活设备已经交接完毕。综上,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四被告赔偿设备修复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首先,如证据认证时所述,欧洲之星广州办维修单仅系保价,双方未订立正式的维修合同,即该费用并未实际产生;其次,维修报价时间在双方交接设备之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四被告造成设备损坏。综上,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四被告返还分红款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被告在春节期间实际收取分红款12万元,退一步说,即使属实,该分红款亦非四被告因无效合同直接获取的财产,不负返还义务。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黄**、陆**、林**诉请反诉被告**诊所、潘**返还保证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黄**、陆**、林**提供的银行支付凭证,其在承包合同签订后分别向潘**支付款项,虽然陆**及林**均陈述委托胡**向潘**支付30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潘**亦予以否认,故法院认定款项数额 为:黄**20000元、陆**120000元、林**100000元。虽然潘**否认上述款项系承包保证金,认为系向其返还代垫的房租、水电费,且双方于 2013926日签订的交接协议中提及四被告拖欠原告垫付铺租6.4万元,但上述款项的支付时间为20128月至9月,两者数额亦不一致,显然不是 用于支付垫付的铺租费用。综上,法院认定上述费用为黄**、陆**、林****诊所支付的款项系承包保证金,因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且**诊所已收回场 地、设备,故**诊所应向黄**、陆**、林**退回承包保证金。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诊所为个人独资企业,潘**作 为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诊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关于四被告拖欠**诊所垫付铺租的问题,因原告未作主张,依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作 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胡**、黄**、陆**、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市禅城区**医学美容诊所支付占用费388000元;
反诉被告**市禅城区**医学美容诊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黄**返还保证金20000元;
反诉被告**市禅城区**医学美容诊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陆**返还保证金120000元;
反诉被告**市禅城区**医学美容诊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林**返还保证金100000元;
反诉被告潘**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市禅城区**医学美容诊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陆**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医疗机构法人将诊所承包给个人经营,在经营中发生经济纠纷,医疗机构要求承包人支付承包金,承包人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承包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 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承包金的标准判决承包人支付“占用费”。叶春红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法院判决是值得商榷。“承包金”等同“占用费”,是不合适的。从历来的判决案例来看,基本没有支持“占用费”的判决,更不可能变相将“承包金”等同“占用费”。
首先,“承包金”是基于资本之上的收益,该收益是协议确定的。“占用费” 即资本占用费是企业占用资本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股票股息和红利等。属于资本的自然孳息。是有限的。对于诊所来讲,资产投资费用的利息算是“占用费”的主要组成。而对于一家诊所来讲,投资费用在100万元以下。大部分诊所投资成本只有几万元。100万元的利息,一年也就5万元左右。让承包人支付和承包金一致的“占用费”36000元每月。是不合理的。
其次,法院该不该判“占用费”?叶春红律师认为,基于合同无效的原则,“承包费”是不可以主张,本案医疗机构负责人主张了利润分配,当然也不能获得支持。实际上是基于资本的投资收益主张。如果法官让占用费与投资收益主张相关联。视同被承包方主张了该项“占用费”。结合承包方已经获益,支持由承包方单方承担“占用费”是一种能动审判的体现。可以判决,但是数额只能在资本“自然孳息”的范围内判决。当然也可以加上资产折旧费用。但是判决支付相当于“承包费”的收益类请求是不合适的。
最后,结合本案例来看,“占用费”不等于“承包费”。两者相差接近十倍以上,如果支持和承包费相等的“占用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承认对“非法无效合同”的支持。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健康卫生体制的管理。对于个人就医的保障的无视。从常理来看是错误的,应该得到纠正。
                                                   作者:叶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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