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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日期:2015-02-09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
  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个被侵权人起诉时,交强险赔偿数额分配的具体计算方法?
    答:《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由于交强险的分享限额不能突破,因此,在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计算某个被侵权人从交强险限额中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时,就应该按照不同的损失项目在各自的分项限额范围内分别计算,而不是按照某个被侵权人的总损失来计算。对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交强险理赔事务规程(2009)版》中公布的计算方法值得借鉴。该规程第四部分赔偿款计算部分规定如下: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偿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二)当保险事故设计多个被侵权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偿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实例说明
在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计算每个被侵权人应得的交强险赔偿数额时,应该根据上述复函的精神,并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公式,分项计算然后再求和。以下举例说明:
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属于A车一方全部责任。事故共造成甲的医疗费用损失7500元,财产损失1800元;乙医疗费用损失5000元,财产损失600元。假设A车投保了交强险,其适用的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偿计算为;
1.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医疗费用部分)=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的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部分):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的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部分):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财产损失部分)=甲财产损失金额+乙财产损失金额=1800+600=24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付2000元。
甲获得的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部分):2000×1800/(1800+600)=1500元
乙获得的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部分):2000×600/(1800+600)=500元
3.甲合计获得交强险金额=6000+1500=7500元
乙合计获得交强险金额=4000+500=4500元
以上就是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时,每个被侵权人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上述实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1)计算甲乙每个人应该获得的交强险赔偿额时,需要将其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分开计算;(2)虽然甲乙两人的医疗费用损失总和均超过了交强险的相应责任限额,但是,也不应该突破分项限额即使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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