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订调解协议,后鉴定九级伤残,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2-27 作者:邹军英律师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找到了本律师(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邹军英律师)。
办案经过:本案的焦点问题:该协议书是否生效,适用于原告;法律责任是否包括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存在撤销该调解协议书的依据。本案原告委托了律师及其丈夫出庭,本律师紧紧抓住其原告丈夫法律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的漏洞,对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向其进行发问,并提出四点辩护意见:1、该调解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以及原告的代理人也是原告的丈夫在庭审中的表述,原告对该份协议书的内容是认可的,其丈夫签字原告也是承认的,故该分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均适用于原告。2、从调解意图分析。打架的双方是亲兄弟关系,打架的原因也是因为邻里间围墙间的纠纷。在时隔事发一个多月后,在城西派出所的组织下,对双方进行调解,从常理判决,其调解的最初的意图是解决兄弟间的纠纷,其调解书的内容也写明:“医药费各自承担,双方都放弃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双方和平解决此事打架事件,以后兄弟间和平相处,不再争执“由此可见,当初的意图是想一次性的和平的解决兄弟间的矛盾,而非暂时性的解决目前的纠纷。3、从“法律责任”的定义和范畴分析。法律责任的第一个范畴就是民事责任,本案中能牵扯到的就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是公诉机关予以追究的,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故可见本案中的法律责任就是指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是属于民事责任范畴的,原告在协议书中已经明确放弃,故不得再追究被告的责任。4、原告代理人自认,在医院里的时候其就知道原告的伤势情况,有7、8根左右肋骨骨折,而调解是在原告出院后,调解人是派出所的民警,在派出所的时候原告就已经知道其能够构成伤残,而且曾也提出来过,但经民警劝说,放弃主张伤残的权利,同意在调解书上签字,对此,原告的丈夫在庭审中回答被告发问时也答复说本来是想等伤残鉴定好再一起处理的。
由此可见,原告对于其自身伤势构成伤残是在调解时就明知的,是原告放弃了其相应的权益而签署了调解书。
案件结果:经过两次庭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胜诉。
结束语:如果我是原告的律师,我会先起诉以该协议显示公平撤销该协议,然后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这样胜诉的概率就比较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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