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仲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历经三年终判无罪(枣庄电视台已报道)
发布日期:2015-02-28 作者:110网律师
2015年1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江苏省、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过程,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当庭宣判王广仲无罪的时候,被告人激动万分流下感动的泪水,旁听席近百名村民热烈鼓掌,他们深知,等来今天真的不易,纷纷向付律师、秦律师表示感谢。
案情简介:该案发生在2012年5月,徐州市贾汪区东兴能源公司因严重污染,影响周边村庄的村民生活,王广仲等5人先后2次去该公司谈判索要污染费但均被门卫阻拦,同年5月11日,数百名村民对该厂进行围堵,5月19日王广仲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罪被徐州市贾汪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首先,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客体即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再次,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最后,本罪主体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广仲委托后,指派付强、秦陆路作为其辩护人。办案律师在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仔细阅卷后并通过多种方式调查取证,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经过所集体研究讨论,制定辩护方案,根据公诉方的起诉书结合案件证据认为王广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通过前期认真、细致的阅卷和讨论并且结合办案律师的调查,发现涉案公司东兴化工公司违反环保部门关于在1200米范围内655户2300人搬迁全部完毕之前就进行生产,没有取得合法的环保手续,因此其生产系违法生产,而办案律师认为,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保护的社会秩序不应是广义上的“社会秩序”,而是狭义的即只有“合法、正常”的社会秩序才值得法律保护,法律只应该保护合法的生产秩序,所以涉案公司东兴化工非法生产秩序不应当受刑法保护,故被告人王广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我们在庭审中紧紧围绕这一辩护观点努力为被告人王广仲进行无罪辩护。但一、二审法院未采纳办案律师的观点仍认定王广仲构成犯罪。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广仲被送监执行,在监狱服刑的王广仲仍然坚持申诉,付律师、秦律师、王律师不厌其烦的继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王广仲在服刑近三年后其申诉终于被江苏省高院受理并决定再审,再审时我们作为辩护人再次为其出庭辩护,还是坚持无罪辩护,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广仲无罪。
该案件历时三年,虽然中间险阻重重,但付律师、秦律师凭借金尊律师特有的专业、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最终为被告人王广仲赢得了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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