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过期心存侥幸 发生事故得不偿失
发布日期:2015-03-02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路口往云溪方向行驶至107国道时突然掉头且未亮转向灯,与原告彭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交强险于2014年6月到期后,因心存侥幸想着车辆反正只是偶尔开一下,放几个月再买,省点钱,并未放在心上。发生事故后,原告发现被告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后请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析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彭某28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机动车未及时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作为投保义务人,要时刻关注车险是否快到期,务必及时购买,勿心存侥幸,对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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