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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法考点: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注意1】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不论停放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域。这是旗国主义的体现。

  【注意2】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

  (2)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注意1】犯罪行为,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第一,所有这些行为只要发生在国内,就适用我国刑法; 第二,只要其中一项行为发生在国内,其他相关行为即使发生在国外,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注意2】犯罪结果,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例如,甲从美国给我国境内的乙邮寄炸弹,乙收到炸弹后,炸弹爆炸了,或炸弹被海关查获没爆炸,这两种结果都 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可以管辖。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人的结果。这些结果,只要有一个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就可以管辖。

  【提示】危险结果要求是现实具体的危险。例如,甲从A国寄毒药给身在中国的乙,乙服毒后来到B国,在B国死亡。我国作为危险结果地(中间地)能够管辖此案。又如,甲从A 国向B国的乙寄送毒药,运送该毒药的飞机经过我国领空。我国不属于危险结果地,不管辖此案。

  (3)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 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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