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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中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布日期:2015-03-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取保中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取保候审中,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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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其他在取保候审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在这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这种基本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就没有其他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在这种基本的法律关系中,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
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权利有:
批准或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决定取保候审的方式以及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是保证金保证,有权依法收取保证金等等;
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义务有:
及时批准或者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的法定期限,不得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取保方式,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时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是保证金保证的,还应当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行使权利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必须严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既存在滥用权利的现象,又存在违反义务的现象,而且还表现得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在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的同时要求其交纳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不统一”,“没收保证金操作不规范”;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三机关在各自的有关‘规则’、‘解释’中,都作出了本机关有权决定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结果,从理论上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间可达三年之久”,导致取保严重超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对于这些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及时加以纠正,以保证取保候审制度的严肃性。
在这种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为:
自行申请或者委托他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批准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取保候审期满要求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利、依法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权利等等;
其主要义务为: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处于一种完全被动的地位,他不可能出现滥用权利的行为,一般也不至于敢违反法定义务。当然也不能排除个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出现。但他们一旦违反义务,就必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如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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