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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可诉讼离婚

发布日期:2015-03-06    作者:董作义律师
胡某,为某村村民,几年前胡某离开家乡去外地打工,刚开始与家里断断续续有些联系,可是后来音信全无。胡某的妻子杨某为此一度低迷不振。今年杨某开始希望与胡某离婚,开始自己新的生活,可是却找不到胡某身在何处,到今年为止,已经与胡某失去联系三年了。
为此,胡某来到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所主任纪永成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了的了解相关详情后,纪永成律师做出了解答
公告离婚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一方确实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它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诉讼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是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的条件。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
纪永成律师说从这个条件可以看出,被告应同时具备下落不明和下落不明满两年这两种状态,不完全具备的,不能成为公告离婚案件的被告,审理时不能适用公告形式审理。对不具备两层含义的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却未满二年,可依诉讼法规定作出中止审理,以待被告出现或期限届满;对于被告外出满二年却有明确的地址的,可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应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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