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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外孙女不能代位继承

发布日期:2015-03-09    作者:李英俊律师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外孙女不能代位继承
     中国法院网讯 (魏杰)  年过七旬的老人被公司安排去医院照料同事,不料突然晕倒,后不治身亡。老人的妻子、儿女以及外孙女等7位亲人一起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可这赔偿金7位亲人都可以拿到吗?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赔偿给老人的妻子及儿女5人死亡赔偿金共计7万元,而两位外孙女的诉求则被驳回。 

  据法院审理查明,老人名叫王胜,曾是重庆市一家公司的门卫。他和妻子养育了5名子女。其中,大女儿早已离世。2012年9月下旬,王胜被公司安排去医院照顾一名受伤的同事。在医院护理的第六天凌晨,老人突然出现脑梗塞和心房纤颤等病情,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王胜辞世后,他的妻子、儿女,以及两外孙女共7人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因王胜离世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公司在选任王胜从事护理工作时,应当谨慎地考虑到王胜已年逾70周岁,提高风险意识,并及时了解王胜身体健康状况,以便合理安排其工作时间,但公司方未尽到上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王胜在为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乃至死亡,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公司赔偿给老人的妻子和儿女5人死亡赔偿金共计7万元。

  原告方一共7人,为何只判决5人获赔,两位外孙女的诉讼请求则驳回。据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的赔偿费用,是王胜死亡后产生的,是由基于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支付其近亲属的一种物质上损失或精神上损失的赔偿费用,它并不属于王胜的遗产。而王胜的两位外孙女进行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遗产存在,所以两人不能代位继承上述赔偿费用。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一中院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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