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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何以频发: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新探

发布日期:2015-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其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预防的艰难性已经形成共识。通过对青少年犯罪数据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数量上呈上升趋势,且以青年犯罪为主。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单亲家庭青少年犯罪数量增多,且多是暴力行为;犯罪中留守儿童犯罪增加;犯罪前多有不良行为或不良嗜好;犯罪动机的突发性和单一性。根据青少年犯罪的最新特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深入系统的分析家庭、学校、社会三个变量如何影响青少年犯罪。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特征 原因
  
  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考验全社会的“时代病”。狭义上,青少年犯罪是指14周岁到25周岁之间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2012年1月10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十五”期间青少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报告中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3}青少年犯罪数量的上升,暴力行为的增加等特点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为探索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应对策略,需深入准确地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发生规律、发展趋势和最新特征。世界各国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可谓是用尽各种方法,如社会控制理论是运用实证研究范式得出的解释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有影响力的理论,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领域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本文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相关数据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控制理论解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价值。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
  笔者通过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及各种网络媒体搜集了最近几年和青少年犯罪相关的数据,试图在对数据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探寻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征及原因,反复对比和数据分析,得出青少年犯罪呈现以下特征。
  (一)青少年犯罪数量上呈上升趋势
  1.我国刑事犯罪数量和青少年犯罪数量均呈现微波浪发展趋势,但是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表1)。青少年刑事犯罪的增长幅度远小于刑事犯罪的增长幅度,所以,青少年犯罪群体不是我国刑事犯罪的主要群体。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从1997年的199212人增加到了2011年的282429人,是1997年的1.42倍,但从2008年到2011年期间,青少年犯罪数量有所下降,从2008年的322061人下降到了2011年282429人,下降了0.14倍。所以,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速度远不及青少年犯罪上升的速度。
  2.青少年犯罪年龄多集中在18周岁到25周岁之间,18周岁到25周岁青少年犯罪人数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从1997年的168766人增加到了2011年的215149人,是1997年的1.27倍,而不满18周岁
  ┌───┬────┬────┬───┬────┬───┬────┬────┬───┬────┐
  │年份 │刑事罪犯│青少年罪│不满18│18-25周 │年份 │刑事罪犯│青少年罪│不满18│18-25周 │
  │  │总数(人)│犯总数( │周岁罪│岁罪犯总│  │总数(人)│犯总数( │周岁罪│岁罪犯总│
  │  │   │人)   │犯总人│数(人) │  │   │人)   │犯总人│数(人) │
  │  │   │   │数(人)│   │  │   │   │数(人)│   │
  ├───┼────┼────┼───┼────┼───┼────┼────┼───┼────┤
  │1997 │526312 │199212 │30446 │168766 │2005 │842545 │285801 │82692 │203109 │
  ├───┼────┼────┼───┼────┼───┼────┼────┼───┼────┤
  │1998 │528301 │208076 │33612 │174464 │2006 │889042 │303631 │83697 │219934 │
  ├───┼────┼────┼───┼────┼───┼────┼────┼───┼────┤
  │1999 │602380 │221153 │40014 │181139 │2007 │931745 │316298 │87506 │228792 │
  ├───┼────┼────┼───┼────┼───┼────┼────┼───┼────┤
  │2000 │639814 │220981 │41709 │179272 │2008 │1007304 │322061 │88891 │233170 │
  ├───┼────┼────┼───┼────┼───┼────┼────┼───┼────┤
  │2001 │746328 │253465 │9883 │203582 │2009 │996666 │302023 │77604 │224419 │
  ├───┼────┼────┼───┼────┼───┼────┼────┼───┼────┤
  │2002 │701858 │217909 │50030 │167879 │2010 │1006420 │287978 │68193 │219785 │
  ├───┼────┼────┼───┼────┼───┼────┼────┼───┼────┤
  │2003 │742261 │231715 │58870 │172845 │2011 │1050747 │282429 │67280 │215149 │
  ├───┼────┼────┼───┼────┼───┼────┼────┼───┼────┤
  │2004 │764441 │248834 │70086 │178748 │  │   │   │  │   │
  └───┴────┴────┴───┴────┴───┴────┴────┴───┴────┘
  表1:1997年-2011年刑事罪犯总数{4}
  ┌────┬────┬────┬────┬────┬────┬────┬────┐
  │年份  │青少年罪│不满18周│18-25周 │年份  │青少年罪│不满18周│18-25周 │
  │   │犯占刑事│岁占青少│岁占青少│   │犯占刑事│岁占青少│岁占青少│
  │   │罪犯总数│年刑事犯│年罪犯比│   │罪犯总数│年刑事犯│年罪犯比│
  │   │比率(%) │罪犯比率│率(%)  │   │比率(%) │罪犯比率│率(%)  │
  │   │   │(%)   │   │   │   │(%)   │   │
  ├────┼────┼────┼────┼────┼────┼────┼────┤
  │1997  │37.9  │15.3  │84.7  │2005  │33.9  │28.9  │71.1  │
  ├────┼────┼────┼────┼────┼────┼────┼────┤
  │1998  │39.4  │16.2  │83.8  │2006  │34.2  │27.7  │72.3  │
  ├────┼────┼────┼────┼────┼────┼────┼────┤
  │1999  │36.7  │18.1  │81.9  │2007  │33.9  │27.7  │72.3  │
  ├────┼────┼────┼────┼────┼────┼────┼────┤
  │2000  │34.5  │18.8  │81.1  │2008  │32  │27.6  │73.4  │
  ├────┼────┼────┼────┼────┼────┼────┼────┤
  │2001  │34  │19.7  │80.3  │2009  │30.3  │25.7  │74.3  │
  ├────┼────┼────┼────┼────┼────┼────┼────┤
  │2002  │31  │23  │77  │2010  │28.6  │23.7  │76.3  │
  ├────┼────┼────┼────┼────┼────┼────┼────┤
  │2003  │31.2  │25.4  │71.8  │2011  │26.9  │23.8  │76.2  │
  ├────┼────┼────┼────┼────┼────┼────┼────┤
  │2004  │32.6  │28.2  │71.8  │   │   │   │   │
  └────┴────┴────┴────┴────┴────┴────┴────┘
  表2:1997-2011年各年龄段刑事罪犯总数比重(%){5}
  (二)单亲家庭青少年犯罪数量增多,且多是暴力行为
  我国父母离婚率的上升,造就了更多的单亲未成年子女。相关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家庭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暴力犯罪的增多不仅毁了青少年的人生,还影响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调查的2418名未成年犯中,24.4%(591人)与亲生父母均不生活在一起,23.3%(563人)与亲生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生活在一起。{6}具体分析如下:
  1.离婚率上升。2012年的结婚率是9.8%,约为2002年的1.6倍,而2012年的离婚率高达2.3%,约为2002年的2.3倍。即从2002年到2012年十一年间,结婚率增了0.6倍,而离婚率增加了1.3倍。所以,我国离婚率在逐年不断攀升(表3)。
  ┌───┬───┬───┬───┬───┬───┬───┬───┬───┬───┬───┬───┐
  │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
  ├───┼───┼───┼───┼───┼───┼───┼───┼───┼───┼───┼───┤
  │结婚率│6.1  │6.3  │6.65 │6.3  │7.19 │7.5  │8.27 │9.1  │9.3  │9.67 │9.8  │
  │(%)  │  │  │  │  │  │  │  │  │  │  │  │
  ├───┼───┼───┼───┼───┼───┼───┼───┼───┼───┼───┼───┤
  │离婚率│0.9  │1.05 │1.28 │1.37 │1.46 │1.59 │1.71 │1.85 │2   │2.13 │2.3  │
  │(%)  │  │  │  │  │  │  │  │  │  │  │  │
  └───┴───┴───┴───┴───┴───┴───┴───┴───┴───┴───┴───┘
  表3:2002年-2012年我国离婚率{7}
  2.单亲家庭青少年犯罪案件数和涉案人数逐年增加,收案数从2009年的7件增加到2012年的33件,约是2009年的4.71倍,涉案人数从2009年的17人上升到2012年的53人,约是2009年的30.12倍。青少年犯罪涉案人数逐年增长率分别为41.2%、33.3%、65.6%。从青少年犯罪涉案人数数量多于案件数数量也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多是呈现结伙作案的特点(表4)。
  ┌──────┬──────┬──────┬──────┬──────┬──────┐
  │2009   │2010   │2011   │2012   │总数   │    │
  ├──────┼──────┼──────┼──────┼──────┼──────┤
  │收案数(件) │7     │13    │16    │33    │69    │
  ├──────┼──────┼──────┼──────┼──────┼──────┤
  │涉案人数(个)│17    │24    │32    │53    │126    │
  └──────┴──────┴──────┴──────┴──────┴──────┘
  表4:2009年-2012年某省某市单亲家庭青少年犯罪情况{8}
  3.单亲家庭青少年犯罪中暴力犯罪行为较多,暴力犯罪在单亲家庭青少年犯罪中高达61.11%,其中“两抢”类犯罪占35.71%,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占10.32%,故意伤害罪占6.35%,强奸罪所占比率最少为5.56%(表5)。
  ┌──────┬────────┬─────┬──────┬──────┬────┐
  │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聚众斗殴、寻│“两抢”类等│暴力犯罪│
  │    │      │    │衅滋事犯罪 │犯罪   │   │
  ├──────┼────────┼─────┼──────┼──────┼────┤
  │涉案人数(人)│8      │7    │13    │45    │77  │
  ├──────┼────────┼─────┼──────┼──────┼────┤
  │比率(%)   │6.35    │5.56  │10.32   │35.71   │61.11  │
  └──────┴────────┴─────┴──────┴──────┴────┘
  表5:2009年-2012年单亲家庭青少年暴力犯罪罪名表{9}
  (三)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犯罪增加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意识的提高和农村涌向城市打工人群的增多,留守儿童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重的加大,留守儿童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披露,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人口数量为2.78亿,其中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就有5800万,约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指出,我国目前有留守儿童5800万,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就山东而言,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率比非留守儿童高24.54%,违纪率比非留守儿童高12.73%,违法犯罪率比非留守儿童高10.99%,并已达到令人吃惊的12.54%。{10}与父母以上单独生活的留守儿童高达56.4%,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的达到32.2%,没有去过父母工作地的高达5.3%,64.1%的留守儿童会非常想念父母。一般说来,根据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育的特点,非常想念父母却得不到满足,容易导致学习成绩下降,产生焦虑、抑郁和易怒等心理问题。80%的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中下等,57.1%的留守儿童有上述心理问题。留守儿童在农村中较多,这与大量外出打工人群有关。整体上,我国农村地区针对留守儿童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等社会控制体系仍然比较弱,如果不能改变这一现状,今后留守儿童的犯罪问题仍将会成上述趋势(表6)。
  ┌─────────┬─────────┬─────────┬─────────┐
  │现状     │比率(%)     │现状     │比率(%)     │
  ├─────────┼─────────┼─────────┼─────────┤
  │与没有外出的父母或│56.4     │没有去过父母工作地│65.3     │
  │母亲单独生活  │      │      │      │
  ├─────────┼─────────┼─────────┼─────────┤
  │祖父母生活一起  │32.2     │很少与父母联系  │23.3     │
  ├─────────┼─────────┼─────────┼─────────┤
  │亲戚生活一起  │4.1      │非常想念父母  │64.1     │
  ├─────────┼─────────┼─────────┼─────────┤
  │被寄养他家   │0.9      │学习成绩中下等  │80      │
  ├─────────┼─────────┼─────────┼─────────┤
  │父母外出打工三年以│26      │心理问题    │57.1     │
  │上      │      │      │      │
  └─────────┴─────────┴─────────┴─────────┘
  表6:2012年我国留守儿童现状{11}
  (四)犯罪前青少年罪犯多有不良行为或不良嗜好
  青少年犯罪前并不是没有任何征兆的,其在犯罪前一般会表现出各种不良行为和嗜好。从表7可以看出,在犯罪前87.6%的青少年罪犯具有吸烟行为,86.7%的青少年罪犯有逃学旷课现象,83.7%的青少年罪犯曾经和不良青少年交往过,甚至是具有打架斗殴行为的占到79.7%,还有70%的青少年经常去游戏厅。诸如此类不良行为和嗜好很容易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
  ┌───────────┬──────┬─────────────┬──────┐
  │不良行为     │比率(%)   │不良行为      │比率(%)   │
  ├───────────┼──────┼─────────────┼──────┤
  │夜不归宿     │81.2   │看黄色录像、图书    │67    │
  ├───────────┼──────┼─────────────┼──────┤
  │吸烟      │87.8   │赌博        │62.8   │
  ├───────────┼──────┼─────────────┼──────┤
  │喝酒      │76.5   │小偷小摸      │49.6   │
  ├───────────┼──────┼─────────────┼──────┤
  │逃学旷课     │86.7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8.6   │
  ├───────────┼──────┼─────────────┼──────┤
  │和不良青少年交往  │83.7   │经常去歌舞厅     │50    │
  ├───────────┼──────┼─────────────┼──────┤
  │打架斗殴     │79.7   │经常去录像厅     │45    │
  ├───────────┼──────┼─────────────┼──────┤
  │经常去游戏厅    │70    │         │    │
  └───────────┴──────┴─────────────┴──────┘
  表7:青少年犯罪前不良行为或不良嗜好{12}
  (五)犯罪动机的突发性和单一性
  据统计,80%青少年罪犯为初中以下文化,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且有许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青少年犯罪当中,{13}同时青少年处于生理发育阶段,对各种事物都充满好奇心和新鲜感,加上外部事物的刺激,很容易产生“冲动”和“激情行为”。这些特点决定了多数青少年罪犯不可能具有多种复杂化的动机和深思熟虑的计谋。所以,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另外,青少年罪犯的模仿性较强,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青少年犯罪的目的有时也体现为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为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新探
  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在其《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中指出社会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14}即青少年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主要是个人与家庭、学校、社会的联系削弱的结果,即削弱了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连接纽带,社会联系一般通过社会机构表现出来;相反,青少年与任何外部对象的联系都是促使道德行为的产生,从而削弱其犯罪的念头。从上述对青少年犯罪的分析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由于其自身生理和心理特征的不成熟性,决定了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复杂性,但青少年犯罪原因无论再复杂,总是离不开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三个因素。
  (一)青少年犯罪与家庭
  赫希认为,青少年如果与父母的感情联系受到削弱,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增加,若与父母的联系加强,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会降低。{15}在赫希的实证研究中证实,青少年罪犯与父母的联系没有正常少年密切,这种依恋制约着青少年的适当社会化和对行为准则的内化,父母和青少年之间的感情联系是传递父母的理想和期望的桥梁,如果与父母疏远,青少年就不能感受到道德准则,就不能发展其适当的良心,就会增大青少年犯罪的机会,因为青少年与父母之间的“纽带”减弱甚至是不存在了,无法束缚青少年生物特性的一面。美国社会学家戈夫(W.Gove)指出:“家庭是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最注重和最经常出现的关键角色。{16}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教育。表3显示,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形成了更多单亲家庭,使青少年与父母一方甚至是双方的联系减弱,表4中的数据说明单亲家庭青少年罪犯数量及人数的增加,所以,表3和表4的数据变化可以说明青少年与家庭的联系减弱的程度和青少年罪犯增加的幅度成正比。另外,家庭暴力已经成为青少年遭遇到的最多的暴力伤害,经常遭遇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
  ┌────┬──────┬──────┬──────┬──────┬────────┐
  │   │在家挨过打 │在家挨过骂 │经常被打骂 │被赶出家门 │害怕被威胁、打骂│
  ├────┼──────┼──────┼──────┼──────┼────────┤
  │比率(%) │61    │84    │16    │6     │40     │
  └────┴──────┴──────┴──────┴──────┴────────┘
  表8:青少年所受家庭暴力情况{17}
  从表8中可以看出,61%的孩子在家中挨过打,84%的孩子在家里挨过骂。青少年对暴力伤害的恐惧比其他伤害要严重,家庭暴力留给青少年的不仅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创伤、心理扭曲和行为异常化,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不良的性格特征和攻击行为,导致青少年犯罪。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暴力明确禁止,规定只有孩子致死、致伤、致残的情况下,父母受到法律约束。因此,加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有其必要性。
  (二)青少年犯罪与学校
  赫希认为,学校与青少年犯罪的联系不取决于“社会阶级”,主要取决于青少年对学校的依赖程度和学习程度,即缺乏学习能力的学生和学习成绩差的学生更可能实施犯罪。{18}赫希在他的研究中还指出,缺乏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差并不是青少年天生的问题,多数与学校对其态度有关,学校让学生感受到了不喜欢学校或者不依恋学校,这才是其容易犯罪的原因,甚至可以说,青少年犯罪是为了发泄由不愉快的学习经历导致的沮丧心态的一种手段。所以,赫希在青少年犯罪和学校的关系上上总结出该结论,即缺乏学习能力→学习成绩差→不喜欢学校→进行青少年犯罪。{19}学校不仅是青少年的主要活动场所,也是青少年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学校能为其踏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上述表7中显示,青少年犯罪中在犯罪前有逃学旷课现象的占到86.7%,夜不归宿的占到81.2%,打架斗殴的占到79.8%。可见,学校教育对于青少年的重要性及教育缺失对青少年危害之大。从表6看出,有37.2%的“留守儿童”犯罪前长期与祖父母、亲戚、他人生活在一起,监护人职责很难到位。所以,“留守儿童”需要通过学校的温暖,弥补因亲子关系的缺失对其人格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三)青少年犯罪与社会
  赫希认为,社会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联系主要是指过早结束学校生活和较迟获得职业的青少年,即准就业人员和过早辍学的青少年。社会控制理论认为,青少年在结束学校生活后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具备了成年人的身份,但是其心理和生理上依旧是青少年,这种矛盾的身份极容易导致青少年犯罪,所以在赫西的调查中发现,读完中学后不能立即就业的青少年,最有可能从事犯罪行为,因为其同时失去了学校和社会的依赖,甚至有些青少年也同时失去了对家庭的依赖。{20}社会对青少年管理的疏漏,主要体现在对流动人口中青少年的管理和对“留守儿童”的管理。这类流动青少年多是指和父母一起外出打工或者是过早辍学踏入社会的这类青少年群体。
  ┌────┬────┬────┬─────┬────────┬─────────┐
  │   │犯罪总数│本地户籍│非本地户籍│非本地籍有暂住地│非本地籍无固定住所│
  ├────┼────┼────┼─────┼────────┼─────────┤
  │人数(N) │320   │129   │192   │71     │121      │
  ├────┼────┼────┼─────┼────────┼─────────┤
  │比率(%) │1   │40.2  │59.8  │36.98     │63.02     │
  └────┴────┴────┴─────┴────────┴─────────┘
  表9:流动青少年犯罪情况{21}
  从表9可以看出,非本地户籍青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59.8%,在非本地籍青少年犯罪中,无固定居所的流窜犯罪占非本地籍青少年犯罪人数的63.02%,约是非本地籍有固定住所青少年犯罪的1.7倍。所以,社会对青少年犯罪的控制,多是对流动青少年的管理,尤其是没有固定住所的流动青少年。因为这些过早走入社会的青少年,加之社区、社会管理不当,居无定所,任其闲荡于社会,迫于生存压力,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另外,部分农村基层社会调控、管理作用的弱化,也是导致“留守儿童”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虽然“留守儿童问题”早已重视,但是多数管理者认为“留守儿童”是农村之事,是农民工家庭的私事,而不应该是社会管理之事。所以,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心理疏导,权益维护、助学助困等措施,重点预防流动人口中青少年犯罪和“留守儿童”犯罪,确有必要。

三、结论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多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因素相互所用的结果,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也不是单独完善家庭功能抑或是学校教育、社会控制所能实现的,也不是一个部门面临且能解决的问题,更不是用社会矛盾存在的必然性可以解释的。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用“研究恶”的刑法学思维对待青少年。{22}我们需要区别对待“恶”和“错”,如果说成年人犯罪是一种“恶”,青少年犯罪则是一种“错”,一种社会之错、成人之错,一种孩子在成长道路上难以完全避免的错,也是需要宽容、爱心,甚至是“放任”去纠正的“错”。{23}作为一个群体,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呵护,如何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已经不仅仅是刑法学的任务,而是全社会的责任。
  首先,在理念上,相信社会的自洁功能。从社会学系统论角度而言,任何系统都有一定的自我调节功能,社会属于系统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马克思说,社会是一个能够变化,且经常变化的有机体。{24}社会特定时期存在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犯罪具有时代性,但社会与人一样具有自身免疫力,在发展过程中可自己消解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在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并没有因为对其严厉治理而减少,相反,随着大量务工人员涌入城镇,流动青少年和“留守儿童”增多,导致流动青少年犯罪和留守儿童犯罪不断增加。但该现象也只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特有的产物,最终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减少。
  其次,在立场上,宽容对待青少年犯罪行为。社会学家吴承业认为:“宽容是一种世界观,宽容为本,和而不同。”{25}一个人改正错误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社会给予其谅解和宽恕的过程,摒弃传统的对待“恶”的刑法思维,从而为我国正确的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更好的思路。青少年不是我国刑事犯罪的主要群体,对待青少年犯罪,需坚持宽容对待的立场,创新社会管理制度。
  最后,在方法上,创新不同青少年群体的社会管理制度。流动青少年犯罪和留守儿童青少年犯罪的不断增加,暴露了我国社会管理制度的不足。社会管理是对人的管理,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具体化。人是有差异的,不同的社会群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特征,青少年群体亦是如此。所以,社会管理更应精细化,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针对不同青少年群体形成的不同背景及不同的利益诉求,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而不应当简单地对不同群体采用同样的强制手段实现。例如,对流动青少年,政府应该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社会保障措施,改善流动青少年的医疗、教育、就业等措施,从管理制度上予以疏通引导,使之尽快融入城镇环境;对留守儿童,政府应该建立公平教育格局,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师资水平,鼓励留守儿童继续攻读高学历教育等措施。

【注释】
  {1}本文对于青少年犯罪数据的搜集采用的是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
  {2}少年司法网
  {3}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4}同上。
  {5}少年司法网
  {6}数据来源: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和中国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其中有关.粗结(离)婚率计算方式:结(离)婚对数除以当期人口平均数。
  {7}数据来源于少年司法网  {8}同上。需要说明的是,本图表计算比率的基数是图表4的126人,由于暴力犯罪包含了故意伤害、强奸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两抢”类犯罪,故其比率和不等于100。
  {9}董士昙:《山东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调查与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10}数据来源于少年司法网
  {11}数据来源于少年司法网
{12}数据来源于少年司法网
  {13}[美]特拉维斯·赫西:《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14}少年司法网
  {15}[美]特拉维斯·赫西:《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16}Gove.W.“The Family and Delinquency”,《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1982,23.
  {17}数据来源于少年司法网
  {18}[美]特拉维斯·赫西:《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19}[美]特拉维斯·赫西:《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20}同上。
  {21}数据来源于少年司法网
  {22}姚建龙:《中国为什么需要少年法院:简单却容易被忽视的理由》,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5期。
  {23}同上。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5}李振:《社会宽容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作者简介】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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