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中止妊娠未满半年 男方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5-03-22 作者:董毅律师
小刘与小方结婚了近六年,小方一直未能孕育小孩,两人均非常渴望生育一个小孩。为增添家庭的欢乐,一圆做父母的梦想,2010年9月开始,小方先后进行了三次试管婴儿手术,均以失败告终。2013年10月3日,小方第三次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小刘在巨大经济和精神压力下,心灰意冷,两人心中产生了隔阂。 2014年3月4日,小刘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按照程序通知双方开庭。小方在答辩状中反映自己中止妊娠不到六个月,这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重视。庭审调查时,承办法官着重就试管婴儿手术进行了调查,起初小刘不承认小方刚做手术,但面对小方出具的有力证据,承认了小方中止妊娠不满六个月的事实。承办法官当即裁定驳回小刘的起诉。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婚姻法》中一条人性化规定。我国修订《婚姻法》时充分尊重女性的地位,设置了诸多条款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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