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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情况下是否适用交强险的法律探析

发布日期:2015-03-25    作者:张宇琪律师
案情:2008年4月8日1420分,第一被告柳俊(化名)驾驶出租车搭载原告张倩玉(化名),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解放大道浦东大桥对出处遇红灯停车后,原告随即拉开车门欲下车时遇第二被告王建东(化名)驾驶大客车驶至,结果,大客车左侧车身与出租车右前车门部位相撞,车门反弹回去后将原告右手夹在出租车车门与车身之间,发生而致其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
 
问题:出租车乘客即本案原告,在打开车门欲下客的瞬间受伤,其乘坐的出租车的保险人是否需要对其承担交强险(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
 
探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乘客进入运输空间,至运行结束乘客离开交通工具之前,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存在的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只要此期间发生乘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实,承运人即属违约或侵权。而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本车乘客损害,且对方属机动车辆的,则需要依据国家交强险相关法规,根据对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由其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若对方所承担责任不足以赔偿该受害人损失的,则本车即需要依法承担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机动车对本车乘客的赔偿责任当然不适用交强险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在承运人即出租车基本完成承运义务,原告将要下车的瞬间,其身份角色处于由乘客到第三人的转换过程中。此时,车门已经被打开,原告将要下车却还没有完成下车动作,只是伸出一只右手在车外。而原告右手遭受的损害,则源于大客车碰撞了出租车的车门,车门遭受碰撞后猛然关合,于是夹伤了原告已伸出车外的右手。经公安交警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出租车和大客车先后遇红灯停止,出租车没有按照规定靠路边停站下客,以致后至的大客车碰撞了出租车不当打开的车门,此并非大客车驾驶人所能预见,故交警大队认为大客车属正常行驶,不承担责任。基于大客车驾驶人没有过错,则对于原告的损害,大客车需要承担无过错的交强险赔偿责任,没有任何疑问。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即是:针对本案原告的特殊情况,出租车的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对原告交强险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在原告打开车门但还没有下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确认原告是本车乘客还是第三人,即属确认出租车是否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原告属于“本车人员”,显然出租车保险人不承担交强险责任;如果原告在发生事故瞬间的时空角色已转换为“第三人”,就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情形,出租车则需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而对于“本车人员”的范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其中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术语”中规定,“1、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已于2005年失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第四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该文件同时对于“(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解释为:“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由上可以确定“本车人员”为“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车辆上的一切人员。
本案中,事故发生瞬间,原告尚在车上,当属于本车人员,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乘坐的出租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结语:结合全案和上述论述,笔者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本车驾驶人除外)。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随时会发生转化,因此,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
 
后记:对于原告遭受的十级人身伤残损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认定原告和出租车驾驶人共同存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判决出租车驾驶人和原告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即扣除大客车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元后的余额部分,由原告和出租车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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