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试乘试驾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5-04-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6月4日中午12点左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一家4S店附近,一辆雷诺试驾车与一辆奥迪Q7相撞,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虽然经过周围群众帮助,及时救下车内伤者但是最终伤势过重导致多人死亡受伤。
据相关报道记者称,事发路段是个数百米的急弯,双向四车道。该事故发生地点离龙门两排的4S店3公里左右。附近工人介绍,这条路线也成了许多车行的试驾路线,很多试驾车开得很快。记者在现场也发现,不到5分钟内,就有三辆试驾车飞驰而过。
曾在此试驾的市民简先生介绍,这些试驾车,从车行出发开到这个急弯前不远,就会返航,“为了体验车辆性能,一些试驾车往往会猛然加速”。一名从业多年的车行工作人员介绍,一些试驾员为了表现车子的良好性能,往往会做出一些异常的驾驶行为,猛加速、猛踩刹车等行为,经常出现在试乘试驾中。这些危险行为无疑都增加了在该急弯路段事故的发生概率。
具体的责任划分比例应当由交警作出认定
造成事故的原因和相关的标准与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相比,并不会因为试驾而有所区别。从这一点来说,试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在有一方或者双方需要承担责任时,和一般的交通事故责任判断也是一致的。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试驾本身带来的,非交通事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承担,主要由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侵害乘车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引起。
受害的购车人包括其家属应如何维权
既然是在购买车辆中发生的试驾事件,受侵害的购车人包括其家属,能不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是一个问题。如果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为了生产、经营使用而购买车辆则不能算入消费者一类,自然不能适用。在符合生活消费的前提下,当购车人已经进入商店范围但尚未消费时,能否被认定为消费者尚有疑问。各地的案例中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消费者”概念,对于未进行实际消费的人能否被认定为消费者的标准也未见统一。
笔者个人认为:
有一定消费意愿的人进入商店的范围内时就可以被认定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部分消费者权利是在进行消费之前就应当享有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些权利更多的都是体现在未进行消费时,因此有理由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并不是要求已经进行消费,而是已经进入经营者所控制的范围并有消费意愿的自然人。而在试驾中,已经要求进行试驾明显有购买意图。综合以上理由,认为试驾中的购车人属于消费者。
试驾出现安全问题的法律保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对试驾可能产生的危险进行说明。
在经营者未尽说明义务时,当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有几种情况消费者也具有过错:1、消费者强行要求试驾人员进行非正常操作的;2、经过合理的说明和安全设置,消费者要求自行试驾并因非正常操作的。也就是说,具体的责任也非一定由经营者一方全部承担。在此也提醒广大购车消费者,驾车有乐趣,试驾有风险,请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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