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专业律师代理的一起关于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04-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情介绍:
陈波原系石化规划院员工。2010年10月18日,石化规划院(甲方)与陈波(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契约后由甲方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后,乙方为在职职工者《房屋所有权证》由甲方保管,其他职工由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乙方保管,乙方要求调离本院时由甲方收回产权并将已交房款退给乙方,待乙方交出住房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乙方若被除名,乙方须无条件将已购住房及产权交甲方,甲方将已交房款退给乙方。现房屋的产权证在陈波的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由石化规划院保管。 2012年陈波申请辞职,石化规划院同意了他的申请,但是其没有将房屋交还石化规划院。现房屋还有陈波居住使用。 石化规划院经过多方咨询后找到了我,我了解了案情以后,为其分析一下案件情况。2013年我作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将陈波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诉争房屋归石化规划院所有,陈波将诉争房屋腾空后交还石化规划院,支付房屋使用费十万元。
审理情况:
陈波辩称:其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对该房屋应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我方发表意见如下:一、我方与陈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陈波要求调离本院时由石化规划院收回产权并将已交房款退给陈波。”应视为双方约定了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陈波于2012年辞职,我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合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 三、合同解除以后,陈波应将诉争房屋返还我方,并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我方主张合法有据。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 一、解除石化规划院与陈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二、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从诉争房屋内搬出,将该房屋交还石化规划院。三、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石化规划院房屋使用费八万元。
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本案: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合同关于陈波调离石化规划院则由该院收回房屋产权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首先,虽然房改房买卖发生在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或其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房改房的买卖在价格等方面要受到政策的限制,不完全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但是,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就是否签订房改房买卖合同,仍有选择的自由,此时双方并不是基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进行选择,而是作为平等主体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其次,虽然房改房买卖与普通房屋买卖相比有自己的特点,如购买人是有限制的,只能是承租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一般是售房单位内部职工,购买价格和面积受政府控制。 房改房买卖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有效。本案陈波调离石化规划院则由该院收回房屋产权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属有效合同。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欢迎光临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靳双权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标签: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产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宜昌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解读《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李波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深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深圳二手房买卖律师-深圳中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刘连伟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 成都房产律师-专业高效-13348814938,“新国五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律师精析
-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代理的一起因配偶一方不知情及第三人善意取得, 所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代理的一起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纠纷案件
-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代理的一起借用期限已到、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