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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郁某某劳动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潘建强律师
案情:深圳市深联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2013年9月王某进入深圳公司担任会计主管,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9000元,郁某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保,深圳公司都找各种理由拒绝。深圳公司发工资是由公司账户转入王某个人账户。2014年4月16日王某以深圳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4月17日王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审理:我接受王某的委托参加了仲裁,仲裁请求是深圳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共计45000元。我方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应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每一年补偿一个月,满六个月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用人单位代理人抗辩认为是他们在上海没有开户在上海办不了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员工不愿签订。仲裁员当庭向深圳公司代理人解释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案件结果: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深圳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39000元。最终深圳公司支付了王某39000元。委托人王某对案件结果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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