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多年,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行政诉状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年5月3日出生,
住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号*号楼*单元**号。
被告: 莱芜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住莱芜市文化北路40号.
因不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出的鲁人社复决字[2015]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不予办理原告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如下:
诉讼请求:
1、 要求撤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出的鲁人社复决字[2015]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
2、 要求被告为原告张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某某1961年初中毕业后做临时工,1965年6月,响应国家号召,作为下乡知识青年支援农村建设,到矿山公社(即城关镇)张家洼大队插队落户,1968年到高庄矿山农具厂工作,1976年9月到莱芜县运输公司工作;运输公司将工作档案转到莱芜市人力资源中心。
随之国家社会保险的改革, 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也是个人的需要,更是符合国家社会广覆盖社会保障制度政策需要。也是社会保险法授予申请人的一项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107号发文《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也要求对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12月24日到被告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被告不与办理;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申请 ;2015年1月5日,被告电话告知无政策,不能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告认为:被告不予办理原告的社会保险登记,没有法律依据,与当今国家关心民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大政方针相违背,与国家解决社会矛盾,切实保障未参保的企业退休职工的要求相违背。
2014年12月29日,原告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复议申请, 2015年3月1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出的鲁人社复决字[2015]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告不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告认为被告不办理社会保险的理由不充分,针对复议决定书中载明的被告理由,分析如下:
1、被告第一条理由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个体工商登记为等有关证明。在原告申请过程中,被告始终没有提出要求原告提供证明,被告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保险登记需要什么材料,被告有义务而且应当告知原告;而原告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业经办人员,不知道办理社会保险需要什么材料,原告没有过错。
2、被告的第二条理由认为原告超过了退休年龄,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参保手续。社会保险法等各有关法律都没有年龄限制办理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益,原告作为劳动者,辛勤工作几十年,晚年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就有办理社会登记的权利。这些公民权益是法规规章不能限制和剥夺的。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原告自1965年6月下乡计算到1983年8月单位除名止工作18年,超过连续工龄10年的退休年龄规定,理应办理退休手续。由于社会的各种原因,2008年原告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手续。
3、原告完全符合鲁政办发 [2011]64号文的规定,应办理退休手续的。只是因为原告原来工作在莱芜,户口现在在济南,统筹是两个地市;由于社会保险统筹的经济利益,两地社保部门相互推托,而把原告的利益不顾,与国家法律于不顾,政府职责与不顾;反而证明了就是原告当时办理,被告也不给办理,超过时间的过错在于被告。而鲁政办发 [2011]64号文的规定是2011年11月10发布12月底完成,没有公开和宣传,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不符合现实条件,原告无法在短时间内知晓和办理;
4、鲁政办发 [2011]64号文更明确了退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权利,但有的部分限制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的各项权利,各市在执行中的规定又限制了很多权益,与上级文件不符,与立法法精神不符。
5、鲁政办发 [2011]64号文件的规定从另一方面证明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因此,被告应当给予办理原告的社会保险登记。原告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以上诉讼请求。请求法庭综合国家政策和法律,体恤老年人的权益,给予公平判决。
此致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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