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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郑州市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

发布日期:2015-04-1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受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机构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的统筹地区是指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
    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统筹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
    (一)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确诊后,为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经济负担,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须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工被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条例》虽规定为30日,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因为申报及时,一是有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取证核实,防止证据灭失,尽快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二是有利于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三是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早处理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时限遇有特殊情况时,需超过30日的,须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并获得同意。否则,用人单位作为法定义务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讲,一但超过30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职工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个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认定工伤是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因所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会组织申请。《条例》规定了工会组织有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行使监督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工伤认定义务的,工会组织也可以代表职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交工伤认定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签署本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发生伤害所在用人单位名称、时间、地点、经过、负伤部位及病情、请求事项等。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有效证明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签发的《工作证》、《出入证》、《上岗证》、《工资本(条)》、,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书》、《协议书》、《合同书》及口头约定的录音、录像等。
(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书或者职工病诊断、鉴定书。
(六)发生伤害事故时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资料。
(七)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事故,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证明。
    2、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结论性证明材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或判决书。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5、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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