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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车摊自行打气受重伤 巨额医药费谁来出

发布日期:2015-04-13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自己的机动三轮车气不足了,车主驾车来到村里补胎、打气的地方给车打气。谁想,他在给车打气过程中,车胎突然爆炸,将他的面部炸成重伤。车主是自己打的气,而且双方并无书面合同,补胎、打气业务的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本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即时履行的合同不必订立书面合同,故判令被告承担两成责任。
  村民范某在村里干给别人补胎、打气的行当。事发当日,彭军发现自己的机动三轮车气有点不足,于是开车来到范某处给车胎打气。可是在此过程中,车胎突然爆炸。这次爆炸威力巨大,将彭军炸得面目全非。此后,他到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巨大,而且这些费用都是他自己出的。彭军出院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于是他将范某起诉至法院。范某在庭审中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他表示,虽然原告有损害后果发生,但是与他没关系,他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在发生事故之后,他及时帮助原告治疗,也买了营养品去医院看望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承认自2014年后,偶尔有人要求补胎、打气,结合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一直在从事补胎、打气的业务。被告称没有和原告达成书面协议,对此法院认为,即时履行的合同不必订立书面合同。对于原告的受伤,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但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有的打气设备时,被告应当对此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而被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原告受伤,存在过错,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使用气泵存在的风险,亦应清楚自己车辆的使用情况及磨损情况,但原告在未注意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使用被告的气泵为自己的车辆打气,并在打气过程中使自己受伤,故原告的行为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据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所存在的原因力、作用力,法院确定原告在此次纠纷中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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