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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5-04-19    作者:张静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房屋租金是法定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是本案认定的关键。
 
本律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孳息应作狭义性理解,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果树无需管理自然结果等。房屋租金不是孳息,它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当事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租金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黄某在婚后对张某个人房屋出租也投入了时间和精力,付出了劳动,租金是双方共同经营所得。因此,本案房屋租金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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