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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出游旅游合同应拒绝的条款

发布日期:2015-04-29    作者:张颖律师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 13126837129、微信号:13126837129  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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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五一小长假将至,外出踏青是广大消费者的头号选择,但是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小心,一些不平等条款是应该拒绝的。比如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飞机故障产生额外费用应分摊、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财产损失应赔偿、地接社擅自改变行程可向组团社要求赔偿、旅游开始前旅客享有任意转让权、100%违约金收取过高有违公平和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应赔偿旅游者损失这七个方面。下面由张颖律师在本文解答为什么这些旅游条款是应当拒绝签订的。
  一、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飞机故障产生额外费用应分摊
  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在旅游合同中,这一规定一直存在。但其实在旅行中出现这些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应该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据了解,交通延误一般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一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三、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财产损失应赔偿
  旅行合同常规定一条: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是不公平的,也是旅行社逃避责任的。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因此,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四、地接社擅自改变行程可向组团社要求赔偿
  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对于这一合同格式条款,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民法通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
  同时,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根据《旅游法》,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追偿。
  五、旅游开始前旅客享有任意转让权
  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据了解,根据《消法》、《旅游法》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法》也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
  另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价款。
  此外,《旅游法》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
  六、100%违约金收取过高有违公平
  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1~2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本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据介绍,《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旅游行程结束前可能发生在旅游行程开始后,也可能发生在成行之前。《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七、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应赔偿旅游者损失
  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根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无论是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都会损害旅游者的信赖利益。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依《旅游法》规定,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

【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医疗损害赔纠纷、劳动仲裁、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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