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案无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5-05-07 作者:王丽律师
2014年11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南阳找其战友即被害人王某某要曾经借给王某某的4000元钱,因王某某一直不接电话,张某某便到王某某的家中找王某某,发现家中无人,便把门把手掰开。发现门口鞋柜上有钥匙用钥匙打开门进入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家中的两个电视、挂烫机、电脑、两个衣柜等物品砸坏,后离开。2014年11月26日张某某经传唤到案,案发后,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友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王丽律师关于本案的一点思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辩护”一章,将辩护作为刑事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而无罪辩护更是刑事诉讼中的重中之重,它对于揭示刑事案件的真相,保护无 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罪辩护也是律师的神圣职责,律师的这项工作符合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广大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刑事辩护,进行无罪辩护。
进行无罪辩护,须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知己知彼,釜底抽薪”、“阅卷、调查、辩护三位一体”三项原则,并采取有效的辩护方法和恰当的辩护策略,方能取胜:
(一)无论律师是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在无罪辩护的过程中尤其要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明知被告人有罪的,就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袒护包庇甚至是帮助被告人逃脱惩罚,而应放弃无罪辩护,做罪轻辩护;即使是在做无罪辩护,也应根据案件事实,合法的收集和调查证据,这也是律师在一定程度上要保持自身的中立性的重要体现;
(二)知己知彼是无罪辩护成功的必须,只有对控方掌握的各种证据、材料等进行全面的了解、熟悉与把握,筛选到有用的信息,才能确定好辩护的重点。而釜底抽薪则是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这里的釜底抽薪,是指抓住最关键的一点而推翻有罪指控。中国刑法关于犯罪的理论,从以前的犯罪构成“四大要件”到现在的“三阶层”说。根据刑法理论,四大犯罪构成要件或三阶层缺一不可,所以,只要能把四大要件或三阶层断其一件,无罪辩护即大功告成;
(三)这里重点要谈的是“阅卷、调查、辩护三位一体”原则,在把握好上述两项原则之后,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做到“深挖卷宗”、“掌控证据”、“有力辩护”这三项基本工作,才能取得无罪辩护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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