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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存在重大过错,返还全部购房首付款

发布日期:2015-05-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开发商存在重大过错,返还全部购房首付款
案情:北京SKT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和张女士(乙方)于2011年10月29日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合同编号:Y8888888,购买由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DBXSD住宅二期C块C18#住宅楼1层2单元102,其预测建筑面积共120.2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00.99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15.25平方米,是复式房屋上下两层,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26788.38元,总价款是3022830元,在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交购房首付款之前,销售员一直说张女士买的是住宅,是70年大产权,而且合同第2页说明的第8点特别说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但事实上,乙方在签订合同,交付首付款之后,开发商并没有交给其一份合同原件,反而擅自设置网签合同查询密码,更气愤的是这时候才告诉乙方只有地上一层的住宅产权是70年,地下一层的住址产权是50年,而且,最重要的是预售合同上的房屋住址却错误的标明为北京市朝阳区DBXSD住宅二期C块C14#住宅楼-1层2单元-102,北京市朝阳区DBXSD住宅二期C块C18#住宅楼1层2单元102。于是,乙方积极与甲方联系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但甲方确不予理睬。
 
乙方通过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认真查看了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听取了乙方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认定如下事实:
 
1、依据《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甲方未当场给乙方一份预售合同原件,也没有在网签之日起七日内给乙方一份联机备案表原件;
 
2、依据《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设置网签合同的查询密码;
 
3、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布的预售价格每平方米是24820元,但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的购买价格是单价每平方米是26788.38元,甲方违反规定擅自涨价;
 
4、在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交付首付款之前甲方一直说是70年大产权,而且该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这导致乙方一直认为自己买的复式房屋产权是70年,但是签订完合同交付首付款之后,甲方又告知乙方只有地上一层的住宅产权是70年,地下一层的住宅产权是50年。很明显乙方已经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乙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5、甲方在预售合同上房屋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DBXSD住宅二期C块C14#住宅楼-1层2单元-102,而乙方所买的房屋正确的地址应该是北京市朝阳区DBXSD住宅二期C块C18#住宅楼1层2单元102,甲方存在重大过错竟把合同标的物写错了。
 
鉴于上述情况,胡文友律师于2011年12月23日给甲方发了《律师函》说明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甲方置之不理后,胡文友律师代理乙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没过多久,甲方居然在2012年3月还提起了反诉,经过三次开庭审理,等待法院作判决的时候,甲方自知理亏,主动找到乙方提出同意退还预付的首付款,希望乙方向法院申请撤诉,最终甲乙双方达成了解除协议,签订后各自都向法院申请了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终于顺利解决了。
 
律师说法:本案中,甲方有重大过错,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议广大朋友在买房或卖房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陪同协助处理相关合同及法律问题,以免开发商侵犯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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