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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发布日期:2015-05-17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079月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于201312月委托本律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主张双方因在婚前为他人介绍认识,在短暂交往并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与被告结婚,加之被告在婚后经常在外地,很少回家,疏于对原告及子女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扬言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据此,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挽回,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起诉后被告即生病住院,并向法院提交了疾病证明及住院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案为离婚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因被告生病住院,未到庭参加调解,由其代理人代为参加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     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姝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至其成年时止,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被告每周可以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权提出分割,但原告放弃财产权利,只是起诉要求离婚及子女的抚养权。故本案中法院并未对双方财产问题进行审理。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坚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办理。本案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原告处于争取抚养权的有利地位:首先,婚生子仅仅三岁年龄较小,且结婚多年以来因被告常年在外一直是由女方及其家人照顾,对女方比较有感情且已经适应随女方生活,如果让其随男方生活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身心成长不利;其次,被告因生病住院,本身即需要照顾,其没有能力再照顾子女。因此,即使双方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若以法院判决结案,婚生子的抚养权也应归原告。以上也即为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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