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 超市经营者被判3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5-05-19 作者:110网律师
冯某在某超市购买了1袋生粉,单价为5.1元。诉讼时,冯某认为超市存在错误引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欺诈行为,他举例:生粉的实际产地为泰州,而超市的价格标签却标注产地为上海;另外,生粉外包装袋上标注的专利号早已过有效期。但是超市坚称,所售产品具有正规进货渠道,且对厂商的生产资质、产品质量履行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更谈不上欺诈,只是存在标签标注不规范的情况而已。
经审理,法院认为,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超市销售生粉时,在价格标签和产品外包装上提供不真实信息,并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一定影响,应认定构成民事欺诈,判决超市返还货款5.1元,并支付500元赔偿款。
法官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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