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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复习: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15-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物权法》复习: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

  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以关于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农民集体决策,而不是由集体组织来进行决策。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9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A.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B.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C.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D.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E.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由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分为三级所有,即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与乡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则由三级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具体如下:

  A.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B.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C.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公开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4)集体成员的撤销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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