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成房屋买卖 中介“自编”客户信息判败诉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王女士诉称,她与刘先生经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她发现中介公司向建委提交了多份内容不实的购房资格核验信息,将她的婚姻情况写为“丧偶”或“离异”。她认为中介公司冒用她的姓名、诅咒她的爱人、侵犯隐私权等构成侵权,故要求中介公司赔礼道歉。
中介公司辩称,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授权他公司办理网上签约手续,而购房资格核验是网上签约的必要程序,所以,他公司提请购房资格核验不构成对王女士姓名权的侵害。他公司提请多份购房资格核验是为了王女士能够更好的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避免其因资质问题造成违约,主观上不存在侮辱、诋毁、诅咒的故意,且相关信息需要购房人姓名、编号、身份证号才能查询,现已自建委的网站上撤除,并未给王女士造成任何的影响。所以,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服务过程中,向建委提交了2份买房人王女士的购房资格核验申请,将王女士的婚姻状况分别写为“丧偶”和“离异”。4日后,建委网站上显示上述核验申请的结果均为“初步核验通过”。登陆建委网站首页,选择“查询中心”项下“房屋管理类”中的“购房资格核验结果查询”,输入申请号、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后可查询相应购房资格核验结果。王女士在发现上述内容不实的购房资格核验信息后向建委提出异议,建委将相关核验信息自网站上撤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提交的涉诉购房资格核验信息的内容与王女士的实际情况不符,应就信息不实负有过错。由于《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双方授权中介公司办理网上签约手续,而中介公司在填报购房资格核验信息是其办理网上签约的必要程序,则中介公司使用王女士的姓名提交购房资格核验信息具有合同依据,不构成对其姓名权的侵犯。涉诉购房资格核验结果需要提供姓名、申请编号、身份证号才能查询,具有一定的特定指向,并非向社会公众发布,不会造成王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隐私被公开的后果。但鉴于个人婚姻情况等属于个人基本信息,构成人格权的基本要素,故中介公司的上述不实信息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王女士的一般人格权,并给王女士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困扰,中介公司应就此向王女士致歉。最后,法院判令中介公司向王女士出具书面致歉信。
【法官提示】: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认真核验购房人资格等相关交易信息,留存“一表一书”(即《家庭购房申请表》和《购房承诺书》)。否则,房屋买卖当事人或中介公司如提供虚假信息、规避限购政策,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链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规定,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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