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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为逼情妇现身威胁炸掉娘家房屋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情妇秦某不辞而别,申某为此持液化气瓶到秦某的父母家中,以实施爆炸相威胁,要求让秦某与自己见面。11月23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申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申某与同村村民秦某相好,长期保持两性关系。2005年,二人一起在郑州打工,后来到北京,并同居生活。2006年6月,秦某在申某不知的情况下,独自回到自己家中。申某知道后,打秦某手机,无法接通,又和秦某妹妹、秦某的丈夫联系,仍不得秦某下落。

    7 月19日15时许,申某从北京回家后,携带菜刀一把、装有液化气的气罐一个、打火机二个,窜至秦某娘家,把液化气罐放到其家屋子里,要求秦某父母立即找到秦某与自己见面。申某一只手握液化气罐阀门,一手拿打火机,对秦某父母说,如果当日下午6时前秦某还不出现,后果可以想到。其间,申某两次拧开液化气阀门释放液化气。经他人报案,公安局刑警大队、消防中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劝说、解救近两个小时,于当晚七时许,将申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用自行车带液化气到秦某娘家,用点燃液化气引起爆炸威胁他人,在几个小时的时间内,手握液化气阀门并持打火机,两次松动阀门释放液化气,随时准备实施爆炸,其行为符合爆炸罪的特征,构成爆炸罪。同时,被告人擅自闯入秦家中,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又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该罪(轻罪)应为爆炸罪(重罪)所吸收,故应以爆炸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为实施犯罪,已准备好工具,并制造了条件,但并未着手实施点燃,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中国法院网  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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