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 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06-01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李相松、袁怀震伙同李朝家、明平义、袁怀炎、袁海兵、袁慎腾、袁修术(均另案处理)等人每人出资7万元,共同经营李相松原有的沙场,并购置挖沙船、运沙船、铲车用于在富河流域排市段进行采沙牟利。李相松负责沙场的经营,袁怀震负责开铲车和卖沙记账,袁慎腾负责开挖沙船,袁怀炎和袁海兵负责开运沙船。李相松等人在无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沙18 485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667万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相松、袁怀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66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综合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相松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袁怀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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