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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8天“超级黄金周” 加班费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5-06-1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国庆8天超级黄金周 加班费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第六条的规定: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其中,10月3日是一个特殊的日期,由于该日既属于公休日(星期六)又属于中秋节的法定节假日,且还处于国庆节的法定节假日中,由于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其他法定节假日不能相互冲抵,因此,10月3日作为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重叠后,应当串休两天,即10月5日(公休日调休)与10月6日(中秋节调休)。
【律师点评】
众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计算国庆8天长假中加班费非常感兴趣,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以下的原则计算加班费:
(一)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当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加班费;
(二)10月4日、10月5日为公休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给予补休的,应当按照200%支付加班费;
(三)10月6日为中秋节调休,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当按照300%支付加班费;
(四)10月7日、10月8日属于对9月27日、10月10日公休日的调休,因此,当天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可以另行找时间安排补休,补休不了的,应当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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