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人借无牌车肇事被判刑 车主连带赔偿
22岁的青年王加(化名)无证驾驶借来的摩托车带人行驶,结果连人带车摔倒,将车后边带着的未成年人王某当场摔死。日前,北京市被宣武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加有期徒刑二年,并且赔偿未成年人王某的父母经济损失37.43万余元,车主未成年人王金(化名)的父母承担经济赔偿连带责任。
今年7月28日下午4点30分,王加借了王金的一辆无牌号的蓝色两轮摩托车,想回房山老家送钱。17岁的王某也要回房山老家,就搭乘王加的车坐在了后边。王加从没有骑过这种250型大排量的摩托车在北京市区里行驶,在行驶到宣武区西二环主路天宁寺桥上最左侧车道拐弯处时,王加踩着刹车踏板,右手捏着前刹车闸把,左手捏着离合器,忽然感到车后部抖了一下,然后摩托车失去平衡,王加本人从车上摔了出去,昏了过去。
事发时,有一个出租车司机目睹这一惨状。他说:“我行驶在最左侧车道内,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响,同时看到左前方的道路隔离带处扬起一片灰尘,灰尘中还夹杂着一些碎片,还飞过来一个东西,我立即本能地踩刹车并向右打轮躲开了。停车后,我看见有两个人都倒在机动车道内,一动不动,一个头部流了很多血,脑浆子都被摔出来了,已经死了。一个到在离死者东南方三四米处,过了大约五六分钟,他晃晃悠悠站起来,抱着死者痛哭。”
宣武交通支队通过勘查现场及调查后认定,王加所驾车辆左侧与道路中心隔离带接触后摔倒,造成王加受伤,王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王加、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零;王加所驾摩托车未依法办理机动车号牌;王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王加、王某均未戴头盔。
宣武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规驶入二环主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应承担王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王金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王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王金系未成年人,故其法定代理人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 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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