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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财政所副所长3罪涉案300万被判20年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山东泰安市泰山区岱庙办事处财政所副所长张某,在短短五年内贪污房产契税款一百余万元;大慷国家之慨,擅自决定少收房产契税款近二百万元。日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十年。

    2000年至2005年6月间,张某利用担任泰安市泰山区岱庙办事处财政所副所长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人名、套开税票、收入不记账等手段,先后27次贪污房产契税款,共计人民币103.41万余元。案发后,追回100.86万余元。

    2003年6月至2005年4月间,张某在办理房产契税业务时,为徇私情,擅自决定少征房产契税款,先后10次利用套开税票的方法,少征税款共计人民币82.94万余元。案发后,追回少征税款413910元。

    2000年至2005年6月间,张某滥用职权,先后25次擅自决定少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05.84万余元。案发后,追回少征税款110467元。

     泰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财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征收房产契税的职务之便,采取套开税票、虚构人名、收入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贪污的赃款绝大部分被追回,且能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中国法院网 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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