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6-16 作者:110网律师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摘要: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但婚后被告被告经常在外喝醉酒,且醉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既不顾家,也不抚养婚生女江子怡,经常夜不归宿,与其他女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
案情简介:2000年,原告吕某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01年,原、被告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8月,原告生育一女,名叫王某某。婚后,被告经常在外喝醉酒,且醉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既不顾家,也不抚养婚生女王某某,经常夜不归宿,与其他女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王某某成年。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某随原告吕某生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直至王某某十八周岁止(从2014年11月1日起支付),每六个月给付一次,于每年一月五日前、七月五日前给付。
离婚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吕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虽然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与其他女性同居生活,更为恶劣的是被告经常将其他女人带回家中同居生活。并且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已调查核实被告已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某应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某已年满12周岁,有权利选择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王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愿随母亲生活的声明书,法院应当判决婚生女王某某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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